2010司考行政法复习专题:行政诉讼法(1)
2009/12/14 19:15:00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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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专题:行政诉讼法(一)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特征:首先行政诉讼是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专指法院动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其次 行政诉讼是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再次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最后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联系】

  一、联系。行政诉讼解决的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在遗弃解决行政争议成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当事人因不服行政违法侵权行为提起赔偿诉讼既有行政诉讼的特点也兼具民事诉讼的特点。法院处理行政争议案件,需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用民事诉讼规则进行。

  二、区别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诉讼客体

行政争议

民事争议

诉讼目的

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

解决民事纠纷,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的实现

诉讼主体

具有恒定性,被告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没有限制

诉讼权利义务不同

不对等,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不承担此项责任

对等,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附有举证义务

可否适用调解不同

法律规定禁止适用调解,法院不得调解当事人双方争议,也不得调解结案

可以以调解的方式进行审理,也可以以调解结案

判决

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履行等判决,但不对当事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作出直接判决

直接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执行方式

对原被告有不同的执行措施。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对部分判决的直接强制执行手段

强制执行全部由法院进行,普遍适用于原被告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讼活动程序,规范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我国重要的法律部门。行政诉讼法是规定行政诉讼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法的调整对象是诉讼行为和诉讼关系;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行政诉讼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1、宪法中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是行政诉讼立法的最重要法律根据。

  2、行政诉讼法典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主要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渊源。

  3、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有关审判组织和审判程序的原则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有关法律监督的原则规定都是广义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之一。

  4、民事诉讼法典。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必须符合下述原则;不冲突原则,对于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选择与行政诉讼案件的性质不冲突的民事诉讼规则。行政诉讼法优先适用规则。对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做了规定的,应当优先选择适用行政诉讼法。

  5、单行法律法规。

  6、国际条约、

  7、法律解释。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对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所作的解释。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1、空间效力。适用于我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例外: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大陆地区的行政诉讼法。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能在制定主体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

  2、时间效力。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能力。

  3、对人的效力。原则上采取属地主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但是中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外国公民的权利做了特殊规定的,适用该规定。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除非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豁免或者外交人员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对其没有约束力。

  4、对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适用范围,即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是,二者规定的内容及范围是不同的,但是行政诉讼法是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

  2、与行政程序法的关系是,都是保证行政实体法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但是二者适用的主体不同,所处的阶段也不同。行政实体法首先通过行政程序法得以实施,只有发生行政争议时,才有适用行政诉讼法,通过诉讼程序实施行政实体法的必要。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对行政诉讼活动起支配作用的基本行为规则。对行政诉讼活动有拘束力,无论人民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遵循。在行政诉讼的法律条文含义不明确时,当事人以及人民法院可直接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作为诉讼依据。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1、行政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行政审判权是我国司法主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只能有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外国政府和机关不能干涉或者分割。其次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自己对某一行政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对此,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阿个人都不得干涉,最后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案件审判独立。法院集体独立是我国行政审判独立的实质。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不受外界的任何非法影响。

  3、合议庭审判独立。合议庭独立进行审判,既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受审判委员会院长或者庭长的干涉。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如果合议庭经开庭审判不能作出判决,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4、审判人员独立。即审判人员参加合议庭审判和审判委员会会议决定时不受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干涉或者指使,独立进行判断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表决。法官的个人独立时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必要条件。

  5、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作出裁判之前要将相关的事实调查清楚。一是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查明行政机关自身调查的证据是否合法、客观和充分,查明行政机关的认定方法和结论是否正确。二是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应当进一步查明行政案卷中没有真实反映或遗漏的有关案件事实。三是行政诉讼程序事实。不仅要实体合法也要程序合法。

  2、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正确适用法律,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判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在遇到法律冲突时,还应当遵守有关的法律冲突选择适用规则。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从客体来看,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原告行为的合法性,对于受案范围之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当然也就不能审查。

  从内容来看,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为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审查合法性的内容包括:(1)行政机关是否有为该行为的职权,是否超越法定的职责权限,以及是否享有事务管辖全、级别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任何一方面违法都构成无权限或者超越职权;(2)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事实是否清楚,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3)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4)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5)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在法定得力外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2、意义。明确了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制约关系。表明人民法院有权审查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仅限于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能对行政机关进行全面干预也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具体化对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等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活动具有指导意义。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1、行政机关和共民或者其他组织一样都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2、各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

  3、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参与行政诉讼的机会,防止行政机关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十佳压力同时也应当防止原告滥诉,无理纠缠。

  4、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时,应当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能因人而异。

  【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如果诉讼参与人通晓当地语言文字不需要或者不要求提供翻译并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提供翻译。

  【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主张和意见,互相反驳进一步辩明真伪和是非。当事人有权就行政实体法问题、行政程序法问题、行政诉讼程序问题进行辩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辩论,在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中进行辩论。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一、合议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则后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不适用独任审判。

  二、回避制度。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三、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外,一律应公开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的制度。

  四、两审终审制度。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1、范围。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轰动的合法性有权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和行政诉讼参与人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实行法律监督。

  2、方式。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派员出庭,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抗诉应当符合两个原则。一是同级抗诉原则。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级别相同,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制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通过下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二是抗诉必须受理原则,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必须受理并要开庭审判。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行使国家检察权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接受抗诉行为的约束力。人民检察院可以参加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发现违法情况,可以提出纠正意见。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含义和确立方式】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行政争议的种类和权限。涉及三个因素:基本权利保护和人权保障;职能分工体制;司法政策。

  确立方式:概括式,对受案范围作原则行。概括性的规定。优点是简单、全面、灵活,缺点是具体解释困难。列举式,由法律逐一列举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或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或两者同时列举。优点是具体、细致、易于掌握,缺点是机械、有时难以列举全面。混合式,两种方式混合使用,以相互取长补短,但是存在衔接难题。

  我国确立方式属于混合式,但是有自己的特点:概括式规定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肯定式定与排除式规定相结合;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和单行法规的个别规定相结合。法定受案范围大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一、行为标准

  1、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原则上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受理外部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有关公务员任免、奖惩等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不受理;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受理;对国家行为、行政指导、法定最终裁决行为、刑事诉讼行为等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事实行为、公务员管理行为、法定最终裁行为,不属于一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在特定条件下,属于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权利标准

  1、人身权和财产权。行政法上的人身权的范围比较广泛,除了包括宪法规定的人身权、民法规定的人身权以外,还包括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的人身权。如公务员的人身保障权。财产权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具体来说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经营自主权和物质帮助权。

  2、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权利标准。包括人身权、财产权、政治全和社会权。政治权是指公民的参政议政权具体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批评、控告和检举权。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权,社会权是指公民为了谋求个人发展而要求国家提供各种社会保障的权利具体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文化发展权等,就权利标准而言,行政复议法的保护范围明显闭行政诉讼法宽。

  【应予受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惩戒。1、人身罚,以公民人身权的限制或者剥夺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和行政拘留。2、财产罚。即以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财产权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包括:A罚款。注意区分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罚款予行政处罚的罚款的区别。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其中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虽然也适用了罚款一词,但是属于执行罚而不是行政处罚。B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资格罚。即以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从事特定行为的资格为内容的行政处罚。主要形式是小小或者暂扣许可证和执照。凡是行政机关颁发的具有许可性质的文书都应当视为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范畴。4、行为罚。即责令公民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机关可以通过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两种方式实施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的,直接适用强制力限制公民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措施。包括

  1.对人身的行政强制。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2、对行为的行政强制,针对行政相对人的特定的作为、不作为或者容忍的义务。

  3、对物品的强制,针对特定的物品。

  4、对场所的强制,通常是对有关场所的强制进入、检查或者搜查。

  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行政强制

行政处罚

客体不同

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事实状态

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形式不同

扣押、查封、冻结、拆除违章建筑、扣留、盘问、强制搬出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拘留

程序不同

特别法规定的不同程序

行政处罚法的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简易程序

次数不同

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对同一个违法状态,行政机关可以反复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直到违法状态消除为止。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法主要表现为:超越职权采取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妥善包管被扣押的财产;对象错误,是指对案外人采取强制措施;不遵守法定的期限。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法律作广义的理解,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经营自主权的主体,主要是各种企业和经济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在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时,也享有经营自主权。如个体经营户、承包经营户。

  经营自主权是指个人或者企业依法对自身的机构、人员、财产、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等各方面事务自主经营管理的权利。包括: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机构设置、人事管理和劳动用工自主权;生产经营决策权和投资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联营、兼并权;拒绝摊派权等。

  【行政许可案件】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是否解除法律的一般禁止,并且允许其从事某种行为享有某种权利或者资格的行政行为。包括认可;注册、等级;证明;批准。行政许可案件的形成条件是:

  1、颁发有关证照对行政机关来说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从法定程序上讲必须是公民先提出申请。

  2、行政机关对公民要求颁发有关证照的申请拒绝或者不予答复。拒绝是行政机关对公民的申请明示不予同意或者不予办理。不予答复是行政机关对公民的申请,不理睬,推诿或者故意拖延不办等。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指责而引起的行政案件。这种案件的形成条件:

  1、公民向行政机关提出保护申请;但是行政机关已经通过其他途径知道有关情况时,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保护的申请,都不是案件形成的条件。

  2、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

  3、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拒绝或者不予答复。

  一般情况下,公民要求行政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履行保护法定职责,属于保护请求不合法不属于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但是,下列情况例外:

  1、对具有应急职责的行政机关而言,工作人员实际上随时处于待命上岗状态,如公安民警等。

  2、任何行政工作人员,无论是在工作时间之内或者之外,只要身着标志其身份的国家行政机关致富,其就是代表着国家行政机关并处于在岗状态,对公民要求履行保护职责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都属于职责行为。

  【抚恤金案件】

  抚恤金应有广义理解包括伤残抚恤金和遗属抚恤金,福利金和救济金等。

  原告和被告具有特定性,原告只能是享受抚恤金等的公民个人;被告只能是依法具有发放抚恤金等专项职责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抚恤金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不按法定标准发放抚恤金,扣减抚恤金;不按期限发放抚恤金。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主要是指三乱,乱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情形。乱摊派、乱收费属于行政征收案件。违法要求履行的义务可能是财产义务,也可能是行为义务。

  1、法律、法规没有设定义务,但行政机关要求公民履行义务。

  2、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要求履行义务。如收费不出具法定的收据。

  【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1、行政裁决案件:人身侵权赔偿裁决;征收补偿裁决;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裁决;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权属裁决。

  2、行政确认案件:身份确认如身份证姓名确认;法律关系确认,婚姻登记;法律事实确认,文物保护单位的确认;资格确认,如学历证明,学位证书等。

  3、行政检查案件,行政机关为了督促公民遵纪守法,而了解有关情况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时,公民可以起诉。

  4、行政合同案件。当事人对行政合同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起诉。主要情形有:合同约定行政机关实施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按照合同条款行使监督权、处罚权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变更、终止或者废除行政合同。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案件】

  具体而言:法律法规是指除行政诉讼法之外的其他各种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还包括司法解释和WTO等国际条约。其他一词首先意味着这类案件是行政诉讼法未予以列举的行政案件,即前述几种案件以外的行政案件。从权里标准看,其他一词意味着这些案件不限于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也可以包括其他任何合法权益,如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从行为标准来看,其他一词意味着这类案件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是引起行政争议的任何公共行政活动,例如行政立法、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这类案件有:

  1、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其他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起诉。

  2、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的案件。行政机关在对具有相互竞争的公民实施行政许可时,他方公民认为自己具有同等或者更的条件却未能取得成功的,可以以其公平竞争权收到侵害提起行政诉讼。

  3、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4、反倾销行政案件。

  5、反补贴行政案件。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关国际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包括(一)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 (二)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 (三)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四)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注意:

  (1)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2)适用中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立法机关在法定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或者影响国际贸易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或者影响国际贸易的部门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有关或者影响国际贸易的地方政府规章。

  国际条约优先: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存在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其中有一种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应当选择与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解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同等和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适用对等原则。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参照该规定处理。

  【反倾销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一)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

  (二)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

  (三)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倾销行政行为。

  与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相应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与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国务院主管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

  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告在反倾销行政调查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不如实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而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在反倾销行政调查程序中,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不如实提供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能够获得的证据得出的事实结论,可以认定为证据充分。

  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三)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作出的其他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反补贴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一)有关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

  (二)有关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

  (三)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以及承诺的复审决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补贴行政行为。

  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反补贴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相应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与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国务院主管部门,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一审反补贴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

  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反补贴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告在反补贴行政调查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不如实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而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在反补贴行政调查程序中,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不如实提供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能够获得的证据得出的事实结论,可以认定为证据充分。

  人民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反补贴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三)依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作出的其他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不予受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赊购那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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