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专题:行政诉讼法(四)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
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以及法院决定参照的规章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的活动。包括适用诉讼法、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
1、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在由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但是必须从法律规范整体结构上的规定来审查,而不能单从某一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简单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规章的参照适用。有条件地适用。
3、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起辅助作用人民法院在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同样享有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行政诉讼法律冲突】
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对同意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并且作出不同的规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将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的情形。适用规则
1、层级冲突适用规则。不同层次法律规范产生冲突一般属违法冲突,按照法律优先原则高层次法律规范优于低层次法律规范。但高层级法律规范授权低层级法律规范作出与高层级法律规范不同的规定除外。
2、平级冲突适用规则。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效力等级相同,人民法院认为他们之间不一致,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3、特别冲突使用规则。同一效力层级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如果普通法高层级,特别法低层级,特别法的规定未经过高层级法律的授权,特别规定属于无效,人民法院仍应适用普通法。
4、新法优于旧法。新法生效后发生的事件适用新法,新法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适用旧法,新法明确规定有溯及力的除外。
5、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不同民族、种族或者具有特殊身份的个人适用就该民族、种族或者具有特殊身份个体作出特别规定的法律规范。
6、区际冲突适用规则。发生于港澳台地区的行政案件,适用在港澳台地区施行的法律规范。发生于中国内地的行政案件,则适用当地实行的法律规范。还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
【WTO规则的适用问题】
1、原则上WTO规则不能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直接适用其仅具有间接适用力。任何人不得直接援引WTO规则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也不能直接援引WTO规则作为裁判依据,而必须依据经过转化的国内法受理和审判有关行政诉讼案件,即我国是在遵守WTO协定的前提下,通过修订现行国内法和制定新法律的方式来实施WTO规则的。人民法院审理涉及WTO规则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存在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时,应遵循同一解释规则,即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人民法院应当选择WTO规则有关规定相一致的解释。
2、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中央政府措施在承诺的时限内不能到位时,主管机关可以直接援引WTO规则,WTO规则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直接适用力。即WTO规则无法及时转化为国内法时,其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适用。
【撤诉】
撤诉是指原告或上诉人自立案至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向法院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根据审级不同,分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两类。主体分别为原告和上诉人。
申请撤诉的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和上诉人或者经他们若别授权的代理人。被告或第三人或被上诉人均不得提出撤诉申请。2、申请撤诉必须基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出于当事人自愿。一种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变化原告申请撤诉;另一种是被告在一审中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3、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规避法律,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4、撤诉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作出。5、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应当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裁定准予撤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视为申请撤诉的条件:1、原告或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2、原告或上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3、原告或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补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法律后果:1、导致诉讼终结;2、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或,原告以同一实施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原告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为体,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合议庭经审理所作的判决。行政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包括:
1、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2、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下,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有关财产加以保护的措施。
【先予执行】
1、对判决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在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2、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未避免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根据被告或者相关权利然的申请,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必须以有申请为前提,申请的主体不仅包括被告、也包括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后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审理程序的延阻】
延期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然没有到庭;2、当事人申请回避,人民法院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诉讼中止。1、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6、案件的审判需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7、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诉讼终结: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这三种情形的原因使诉讼中止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又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1、被告只能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二审期间不允许改变。
2、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3、改变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以及产生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原告的态度。(1)原告同意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并提出撤诉申请,经法庭准许,诉讼结束。(2)如果原告不同意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不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就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裁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而不是撤销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是作出维持判决。(3)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4、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继续审查被告不作为是否合法。
【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
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会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合并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同时,对与遗弃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总称。特点:
1、是两种不同性质诉讼的合并。
2、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可以是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但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不能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3、行政赔偿诉讼不是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适用条件: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裁决。
2、被诉行政裁决违法。
3、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解决有关民事纠纷。
【涉外行政诉讼】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在我国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特征:
1、主体的涉外性;行政诉讼的原告或者第三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2、行政诉讼发生地点的特定性: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是我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处理;外国当事人在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参加到我国法院进行的行政诉讼。
3、原则和制度的特殊性。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1、同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对等原则。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行政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要求我国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遵从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立法的原则,但人民法院在适用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立法原则时,由一个限制:即凡是我国明确声明保留的国际条约部分,也就是我国未予承认和参加的部分条款,则不得适用于涉外行政诉讼,不论其规定于我国国内立法有无冲突,人民法院一律只能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涉外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判决】
行政诉讼判决,简称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审理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
【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撤销判决包括三种形式:全部撤销,适用于整个具体行政行为全部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但具体行政行为不可分;部分撤销,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且具体行政行为可撤销,人民法院只作出撤销违法部分的判决;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后尚需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事项作出处理的情形。
1、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具备上述五种情况之一就构成人民法院撤销的理由。每个理由独立;
2、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3、如果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向被告及于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被告负有履行某项义务的法定职责;被告没有履行该法定职责;包括不履行和拖延履行;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在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已经为时太晚,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确认盘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所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赔偿。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六)确认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
【行政诉讼二审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一审法院由于主、客观原因难以或者不可能查清事实,第二审法院则可以在查清事实后,依法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一审判决时,判决时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决,依法判决维持、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再审判决】
1、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
2、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一)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三)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四)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五)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六)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行政诉讼裁定】
行政诉讼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执行案件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
与行政诉讼判决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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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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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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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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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实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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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审理或者执行过程中的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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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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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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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任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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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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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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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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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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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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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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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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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行为必须是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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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是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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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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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审行政判决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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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裁定可以上诉,有的裁定不能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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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对这三种裁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之日其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提出上诉的,一身人民法院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诉讼;中止诉讼;移送或者指定管辖;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这些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一经宣布或者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决定】
行政诉讼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行政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处理。
适用范围和效力:
1、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强制措施的,通常由审判长当庭作出口头决定,并记入笔录;对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的,应由合议庭作出书面决定,并报经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3、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该行政案件应当进行再审。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对于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延长的决定。此外,如诉讼费用的减免,强制执行的措施的采取等事项,都可以适用决定。
决定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必须履行相关义务,对决定不服,不得提出上诉,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执行。
【行政诉讼执行】
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是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特征:
1、强制执行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2、执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执行人一方是行政机关;
3、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经生效的行政裁判法律文书;
4、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主体】
执行主体是指在行政诉讼执行中享有权利、义务的各方主体,包括执行机关、执行当事人、执行参与人和执行异议人。
1、执行机关。在人民法院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自行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执行生效行政裁决所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 ,成为执行机关。在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时,一般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执行当事人。行政诉讼执行中的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3、执行参与人是指除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参与执行过程的单位或者个人。
4、执行异议人。是指没有参与执行程序,但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不同意见的个人或者组织。也称为案外异议人。执行异议人提出异议时,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异议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审查异议理由,并作必要的调查核实,如果异议确有理由和证据,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驳回申请 ,继续执行程序
【执行根据】
是指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或者执行机关职权直接采取执行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法律文书可执行的事项具体明确。
【执行措施】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的处罚。
(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时,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措施执行。
【执行程序】
包括开始、审理、阻却、完毕、补救。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予执行。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不相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特点:
1、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申请人是行政机关。
2、根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进入行政诉讼,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判。
3、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被执行人只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也可以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
4、执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5、目的是保证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得以实现。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予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没有强制执行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规定部分享有强制执行权,部分没有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对没有强制执行权部分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也属于非诉执行范围。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
1、申请与受理: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对于符合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案执行,对不符合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必须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2、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执行后,应当继续对申请进行审查,这次审查主要是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实体审查。对被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实行合议制,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合法性的主要内容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事实根据,证据是否充分可靠;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等。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主要是书面审查,必要时对重大案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用其他审查方式。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当在30日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经合议庭审查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正确,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送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如果没有发现存在原则性错误,但存有一些欠缺合不足,人民法院虽不裁定不予执行,但应通知并检疫行政机关加以解释、纠正或者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审查完毕后无论是准予执行或者不予执行都应以裁定形式作出,对此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3、通知履行。对于行政审判庭裁定准予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行政审判庭应当将案件交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具体执行。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在强制执行前,应当再次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告诫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附履行期限。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则由执行机构强制执行。
4、准备强制。人民法院应履行强制执行手续,填写强制执行文书通知有关单位、人员到场,制定强制执行方案等。
5、实施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在非诉行政案件执行中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6、执行结束。执行任务完成后,人民法院应当将案卷材料整理归档,并结情各种手续,清单及费用,书面通知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宣告执行程序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