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20个核心考点
2010/5/19 11:08:00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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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法与司法考试

 

1. 经常与人身权放在一起考查

2. 分值大概在10分左右

3. 需要看的法规:

   《侵权责任法》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民法通则》与《民通意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与《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个别规定

 

二、侵权责任法的整体状况

 

1. 侵权责任法的制定

   2009年12月26通过,2010年7月1施行

2. 侵权责任法与现行法律的关系

   1)延续

   2)改变

   3)新增

3. 侵权责任法的篇章结构

   92条,12章,前三章是总则,最后一章是附则,中间八章属于分则,规定特殊侵权行为。

 

三、侵权责任法改变了什么?        

 

1. 教唆帮助侵权(第9条):不再区分被教唆帮助人是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人一律承担责任,被教唆帮助人的监护人则是过错责任。

2.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第10条、第11条):不再区分行为属于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而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判断,如果是并列关系则连带责任,如果是结合关系则按份责任。

3. 死亡赔偿金(第17条):同命同价

4. 监护人责任(第32条):不因被监护人财产不足而减轻责任,不因属于单位监护人而免除责任。

5. 使用者责任(第34条、第35条):不再区分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企业法人还是一般雇主,改为统一的用工责任,增加了劳务派遣责任和个人劳务责任。

6. 学校责任(第38条、39条):区别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前者是过错推定责任,后者是过错责任。

7. 医疗侵权(第57条):改过错推定责任(证据规定)为过错责任,并具体规定了推定过错和医院免责的情形。

8. 高度危险责任(第69条):增加了一般条款。

9. 因为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致害(第83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能免责,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四、侵权责任法增加了什么?

 

1. 保护范围(第2条):增加了隐私权

2. 侵权责任优先支付(第4条)

3. 暂时丧失心智侵权责任(第33条)

4. 使用人责任(第34条、第35条):增加劳务派遣责任与个人劳务责任

5.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第36条):提示规则与告知规则

6. 产品责任(第45条、第46条、第47条):增加了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责任,增加了警示、召回制度,增加了惩罚性赔偿。

7. 交通事故责任(第49——第52条):增加了确定“机动车一方”的规则,规定汽车出租、出借、被偷、被抢、买卖情形的认定。

8. 医疗侵权(第55条——第63条):增加了医疗机构的各项义务,如告知说明义务、诊疗义务、填写保管提供病例义务、不实施不必要检查的义务,并规定了医疗责任,明确了推定过错的情形(第58条)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第60条)。

9. 环境侵权责任(第6768条):增加了多数人污染和因为第三人过错污染的情形。

10. 高度危险活动责任(第73条):增加了地下挖掘责任和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责任。

11. 高度危险物责任(第74条、第75条):增加了高度危险物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责任。

12. 动物侵权(第80条、第81条):增加饲养凶猛动物的责任、动物园责任。

13. 物件损害责任(第91条):增加了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14. 高空抛物责任(第87条)

 

五、侵权责任法的20个要点

 

1. 归责原则

   1)掌握各类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属于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安保责任、学校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医疗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学校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地面施工责任

无过错责任:监护人责任、使用人责任、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环境侵权、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责任。

 

2. 责任形式

掌握不同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情形

1)损害赔偿

2)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3)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4)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 数人侵权

1)共同侵权与共同危险

2)并列的多数人侵权与结合的多数人侵权

 

4. 同命同价:可以

 

5. 免责事由

 

6. 监护人责任

 

7. 学校责任:

1)无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

2)限制行为能力人:过错责任

3)第三人侵害,补充责任

 

8. 使用人责任

   1)用人单位责任

   2)劳务派遣责任:接受单位承担责任,委派单位有过错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保姆

 

9. 安保责任:

   1)经营者与活动组织者

   2)第三人侵权,补充责任

 

10.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1)提示规则: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明知规则:承担连带责任

 

11. 产品责任:

1)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责任

2)产品警示、召回制度

3)惩罚性赔偿

 

12. 交通肇事责任:

1)机动车对机动车:一般侵权

2)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无过错责任。允许过失相抵,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则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3)机动车一方的认定:

A.出租、出借,使用人责任

B.被偷、被抢,偷抢者责任

C.出卖未过户,购买人责任

D.拼装车与报废车:买卖连带责任

E.汽车逃逸: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13. 医疗责任

1)过错责任

2)医疗机构义务:说明告知、诊疗、病例、过度检查

3)推定过错的情形:

A. 违法违规

B.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病例

C.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

   4)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A.患者或者家属不配合

B.已经尽到义务

C.限于当时的水平

 

14. 环境侵权

1)无过错责任、因果关系倒置

2)多数人污染:按份责任

3)因为第三人原因污染:污染者赔偿,向第三人追偿。

 

15. 高度危险责任

     1)无过错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

     A. 高速运输工具:航空器、汽车、轨道交通(地铁)

     B. 高空作业和地下挖掘

     C. 高压作业

     D. 高度危险区域

     3)高度危险物质:核设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所有人、管理人、非法占有人的责任

 

16. 饲养动物责任

1)无过错责任

2)饲养凶猛动物

3)动物园责任:过错推定

4)因为第三人过错侵权,饲养人承担责任,向第三人追偿

 

17. 物件损害责任

1)建筑物、构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树木

2)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

3)地下物责任:窨井

 

18. 地面施工责任:

 

19. 高空抛物责任

 

20. 侵权法中的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连带责任:

1)共同侵权

2)共同危险

3)数人并列侵权

4)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5)产品责任的生产者与销售者

6)拼装车与报废车的出卖人和购买人

7)危险物致害,有过错的所有人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8)危险物致害,有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9)建筑物倒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

1)劳务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

2)安保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3)学校的补充责任

 

                         

                                                               杨长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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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日程
距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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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帆(女)杨 帆(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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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鹏吴 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博士,副教授,著名司法考试辅导专家,主编并出版多部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辅导书,理论功底扎实,授课条理清晰,游刃有余,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重点法条讲解出神入化,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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